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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工:关于2023年度拟不实施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8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611证券简称:东方精工公告编号:2024-017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拟不实施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3324.02万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31093.37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科目账面余额为45625.90万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3年度东方精工母公司弥补亏损31093.37万元,提取法定公积金0万元。截至

2023年12月31日,在完成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科目账面余额为-33294.33万元。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基于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未达到法律、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未达到法律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说明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规定:公司累计亏损未经全额弥补之前,不得向股东派发股利。(第一百六

1十六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鉴于2023年度东方精工母公司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负数,因此,2023年度公司不满足《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三、公司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的说明

2018年至2023年连续六年,公司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累计使用

自有资金约18.02亿元,累计回购股份数量约37536.30万股。截至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日,上述累计回购股份中已完成注销的股份占比为86.46%,暨32454.26万股。截至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公司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

已完成回购注销的金额累计为15.58亿元人民币。

具体如下表所示:

以集中竞价方式回以集中竞价方式以集中竞价方式购的股份已注销数年份回购股份支付金额回购股份数量量(万元)(万股)(万股)

2018年6359.751311.37

2019年9649.152188.64

2020年50000.0010396.90

2021年82538.6616496.7521213.88

2022年21556.354985.449083.18

2023年10077.552157.210.00

2024年----2157.21

合计180181.4637536.3032454.26

注:上表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支付金额”不包含实施回购股份产生的交易税费。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回购注销金额纳入股利支付率计算”。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四、其他说明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方精工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同时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2023年度东方精工控股子公司累计向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31672.16万元人民币。公司一如既往地重视以现金分红形式对投资者进行回报。2024年随着新《公司法》的发布和正式生效,公司将采取包括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公积金弥补亏损等方式,达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从有利于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和加大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出发,与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五、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法规、规章制度中对利润

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2024年3月27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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