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611东方精工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11证券简称:东方精工公告编号:2025-017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4月7日(星期一)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5年4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7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2号东方精工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灼林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97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9849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843%。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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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380139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727%;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97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710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1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7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710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16%。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97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710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16%。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包含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389138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6%;反对4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6%;弃权26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999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768%;
反对4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24%;弃权
26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7208%。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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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89137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2%;反对44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1%;弃权27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997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613%;
反对44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26%;弃权
27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796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89173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4%;反对4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5%;弃权25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033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300%;
反对4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61%;弃权
25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6539%。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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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89148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1%;反对4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8%;弃权25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008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777%;
反对4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75%;弃权
25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6148%。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89139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7%;反对4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9%;弃权25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999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799%;
反对4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49%;弃权
25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6652%。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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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
同意389045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38%;反对5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1%;弃权28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9063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211%;
反对5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47%;弃权
28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9742%。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89119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7%;反对4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5%;弃权26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980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821%;
反对4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92%;弃权
26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6786%。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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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389175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9%;反对4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弃权2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035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516%;
反对4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49%;弃权
2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6034%。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86639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65%;反对2970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20%;弃权23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6499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396%;
反对2970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950%;弃权
23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654%。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衍生品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86647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86%;反对
6002611东方精工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925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05%;弃权27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6507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220%;
反对2925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305%;弃权
27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8475%。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霞、余玲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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