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
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
Foresight US BidCo Inc.出售其持有的广东佛斯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 100%股
权和狄伦拿(广东)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Dong Fang Precision (Netherland) Co?peratief U.A.拟向 Foresight Italy BidCo
S.p.A.(与 Foresight US BidCo Inc.合称 “交易对方 ”)出售其持有的 Fosber
S.p.A.的 100%股权(该等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认真核查论证,认为:
经核查,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所列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等)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