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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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杨霞、闫倩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3月24日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szse.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广
1法律意见书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
象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经核查,2026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暨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6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和《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2025年度股东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2026年3月25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szse.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暨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公告》《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6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额度的公告》《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
2025年度股东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会通知如期于2026年4月17日(星期五)下午3:00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2号东方精工办公楼三楼会
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唐灼林主持。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股份3802295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2358%。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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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人数1661人,代表股份264660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74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经见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3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2026年3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2025年度股东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及相关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根据《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及《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2025年度股东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包含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2.《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3.《关于调整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暨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4.《关于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5.《关于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调整2026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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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2026年度衍生品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第3至7项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将对上述议案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披露的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时,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
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一)现场投票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投票经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计票人负责计票,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已经在会议通知中详细列明。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61人,代表股份264660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74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合法,计票结果符合投票规则要求。
(三)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1670人,代表股份266500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83%。
(四)本次股东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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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包含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04114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53%;反对19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2%;
弃权67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5%。
2.《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2285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55%;反对185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50%;
弃权256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5%。
3.《关于调整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暨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2393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21%;反对22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7%;
弃权209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2347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559%;反对22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25%;弃权209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15%。
4.《关于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2451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63%;反对19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2%;
弃权23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2405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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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728%;反对19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10%;弃权23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62%。
5.《关于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2561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36%;反对18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50%;
弃权228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2516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890%;反对18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30%;弃权228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81%。
6.《关于调整2026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1121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95%;反对3352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42%;
弃权22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1076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856%;反对3352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778%;弃权22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66%。
7.《关于2026年度衍生品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1003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04%;反对3342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19%;
弃权234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957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413%;反对3342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429%;弃权234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57%。
6法律意见书
以上所有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杨霞:
闫倩倩: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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