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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工: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8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层&9层&10层&13层&17层电话(Tel):86-10-65219696 传真(Fax):86-10-883818

1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杨霞、闫倩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3月

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szse.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

露《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

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会通知如期于2026年3月27日下午2:00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2号东方精工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唐灼林主持。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7日9:15~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1879人,代表股份4157318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7615%。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人数1868人,代表股份343868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75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经见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3月12日在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及相关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根据《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1、《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2、《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3、《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

3.1《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的议案》;

3.2《关于交易标的的议案》;

3.3《关于交易对方的议案》;

3.4《关于交易价格的议案》;

3.5《关于定价方式的议案》;

3.6《关于交割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的议案》;

3.7《关于过渡期损益归属的议案》;

3.8《关于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4、《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签署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协议的议案》;

3法律意见书

6、《关于本次交易信息公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7、《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8、《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评估报告的议案》;

9、《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10、《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11、《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说明的议案》;

12、《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的议案》;

13、《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14、《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15、《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的议案》;

16、《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17、《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18、《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具体事宜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将对上述议案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披露的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4法律意见书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时,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

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一)现场投票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投票经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计票人负责计票,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已经在会议通知中详细列明。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68人,代表股份343868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75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合法,计票结果符合投票规则要求。

(三)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1872人,代表股份351222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68%。

(四)本次股东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五)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5227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8%;反对4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5%;

5法律意见书

弃权9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618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53%;反对4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0%;弃权9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7%。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5090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7%;反对40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

弃权2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480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41%;反对40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83%;弃权2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76%。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5084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3%;反对4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6%;

弃权18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475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76%;反对4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11%;弃权18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3%。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6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1审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5084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3%;反对4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6%;

弃权18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475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76%;反对4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11%;弃权18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3%。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2审议《关于交易标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4987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1%;反对45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5%;

弃权28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378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20%;反对45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80%;弃权28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00%。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3审议《关于交易对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4908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0%;反对4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2%;

弃权36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299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68%;反对4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7法律意见书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65%;弃权36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67%。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4审议《关于交易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4937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90%;反对48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8%;

弃权3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328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93%;反对48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12%;弃权3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95%。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5审议《关于定价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4986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7%;反对47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2%;

弃权26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376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74%;反对47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38%;弃权26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88%。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6审议《关于交割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4913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3%;反对46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

弃权35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8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304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13%;反对46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91%;弃权35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7%。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7审议《关于过渡期损益归属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4863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0%;反对4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1%;

弃权37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253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64%;反对4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2%;弃权37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34%。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8审议《关于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4952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6%;反对4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2%;

弃权3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343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17%;反对4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65%;弃权3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17%。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

9法律意见书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5069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7%;反对4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7%;

弃权19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460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46%;反对4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20%;弃权19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35%。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审议《关于签署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5057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9%;反对4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6%;

弃权20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

其中,同意34448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13%;反对4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11%;弃权20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6%。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6、审议《关于本次交易信息公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4939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95%;反对48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9%;

弃权3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330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50%;反对48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2%;弃权3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10法律意见书权15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18%。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7、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4950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0%;反对46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4%;

弃权3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340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46%;反对46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02%;弃权3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52%。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8、审议《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4971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2%;反对4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5%;

弃权29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3%。

其中,同意34362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361%;反对4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00%;弃权29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39%。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9、审议《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4953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9%;反对46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1%;

11法律意见书

弃权3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344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49%;反对46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74%;弃权3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78%。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0、审议《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4833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40%;反对56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1%;

弃权33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224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29%;反对56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12%;弃权33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58%。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1、审议《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4967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1%;反对47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7%;

弃权29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357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33%;反对47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62%;弃权29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05%。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12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2、审议《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4973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7%;反对49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2%;

弃权26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364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21%;反对49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85%;弃权26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93%。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3、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5021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2%;反对45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5%;

弃权2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412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88%;反对45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80%;弃权2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32%。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4、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4997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5%;反对45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6%;

弃权27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

13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388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04%;反对45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94%;弃权27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01%。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5、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4959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1%;反对46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8%;

弃权3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349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97%;反对46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11%;弃权3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92%。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6、审议《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4931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76%;反对50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9%;

弃权29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322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225%;反对50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30%;弃权29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45%。

14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7、审议《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4915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6%;反对47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6%;

弃权34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305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50%;反对47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44%;弃权34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06%。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8、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4970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8%;反对4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4%;

弃权30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360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313%;反对4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6%;弃权30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21%。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15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16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杨霞:

闫倩倩:

年月日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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