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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工: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

Foresight US BidCo Inc.出售其持有的广东佛斯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100%股

权和狄伦拿(广东)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Dong Fang Precision (Netherland) Co?peratief U.A.拟向Foresight Italy BidCo

S.p.A.(与Foresight US BidCo Inc.合称 “交易对方 ”)出售其持有的Fosber

S.p.A.的100%股权(该等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

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不直接涉及需要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

用《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提升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同业竞争及非必要关联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之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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