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3证券简称:北玻股份公告编号:2026073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框架
第五条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
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1(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六条公司建立和实施内控制度时,应考虑以下基本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
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七条公司内部控制通常应涵盖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一)销货及收款环节:包括客户档案管理、订单处理、价格管理、信用管理、销售合
同管理、退货换货管理、收入确认、应收账款分析及逾期应收账款管理、坏账管理及计提标准等;
(二)采购及付款环节:包括采购和付款业务岗位分离制度;采购和付款的授权审批制度;供应商评审制度;询价议价制度;重大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制度;验收及退货制度等;
(三)生产及存货管理环节:包括拟定生产计划、开出用料清单、储存原辅材料、投入
生产、计算存货生产成本、计算销货成本、质量控制、损耗管理等;
(四)固定资产管理环节:包括固定资产的自建、购置、处置、维护、保管、盘点与记录等;
(五)货币资金管理环节:包括货币资金入账制度、资金收支日报制度、库存现金和有
价证券管理制度、公司安全资金余额制度、印鉴管理、银行对账及调节表、网银付款分级管
2理制度、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的岗位分离制度等;
(六)关联交易环节:包括关联交易和关联方的界定;关联交易的定价、授权、执行、报告和记录制度;规避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的处罚制度等;
(七)担保与融资环节:包括借款管理、担保审批、承兑、发行新股、发行债券等的授
权、执行与记录制度等;
(八)投资环节:包括投资项目的筛选标准、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投资项目的审批
制度、投资项目的验收制度、投资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等;
(九)研发环节:包括基础研究、产品设计、技术开发、产品测试、研发记录及文件保
管、专利及版权管理制度、技术保密制度等;
(十)人力资源管理环节:包括雇用、签订聘用合同、培训制度;离岗、辞退制度;岗位职责说明制度;外训及服务协议制度;绩效考核和薪酬激励制度;员工股权激励制度;关
键岗位的轮岗制度;亲属回避制度等。公司在内控制度制定过程中,可以根据自身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十一)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环节:包括信息系统的建立、使用、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传递、归集和管理,外部信息报送和管理,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和管理等。
公司在内控制度制定过程中,可以根据自身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八条公司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
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公司应当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
公司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
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
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第三章对附属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条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实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
(一)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
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件、重大
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会审议;
(五)定期取得并分析控股子公司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
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六)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七)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存在多级下属企业的,应当相应建立和完善对各级下属企业的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对分公司和对上市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前两款规定要求作出安排。
第十一条公公司存在多级下属企业的,应当相应建立和完善对各级下属企业的管理控制制度。公司对分公司和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本制度有关条款规定要求作出安排。
第四章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应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董事会及管理层应
通过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4的实际情况配备专门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有义务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公司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对该报告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据实反映,并在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存
在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根据本内部控制制度,各下属部门和附属公司制订相关具体流程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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