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3证券简称:北玻股份公告编号:2026029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体包括以下人员: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审计总监、行政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需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决定董事的薪酬标准和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方案。
第五条公司行政管理中心组织公司人事、财务等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
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
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
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八条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同时非独立董事享有
董事津贴(税前)3万元/年(按月发放),董事长基本薪酬为(税前)30万元/年(按月发放)。
2、未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该董事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
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享有固定津贴(税前)8万元/年,除此以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收入、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为按照该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根据行业或当地薪酬水平、履职情况、个人知识能力、经验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每月发放的固定金额;绩效薪酬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根据月度、季度或半年度考核情况发放部分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绩效目标,结合公司/子公司/事业部该年度经营业绩及该高级管理人员或兼任的其他职务的岗位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后,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发放剩余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关,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
金、激励或奖励等,具体方案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与确定。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及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不予发放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薪酬,或追回已发放薪酬的部分或全部: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
布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董事薪酬标准的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并报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津贴实施方案》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失效。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