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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玻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613证券简称:北玻股份公告编号:2026074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明确内审部门的责任,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

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公司审计监察室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内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监察室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监察室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内审部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审计监察室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应当配合审计监察室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

1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室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审计监察室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室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监察室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内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

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审部门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一条审计监察室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2第十二条审计监察室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审计监察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履行其职责,每季度应当

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监察室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监察室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五章违规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监察室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3(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审计监察室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相关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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