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得被担任为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八条公司原则上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下
2列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1)出现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2)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3)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的行为,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
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
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3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
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
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4责。
第二十七条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公司
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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