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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佳华: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奥佳华 --%

证券代码:002614股票简称:奥佳华公告编号:2025-19号

债券代码:128097债券简称:奥佳转债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于2025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方式发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

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31-37号8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邹剑寒先生因公出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副董事长李五令先生主持。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6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

252535641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5044%。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有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4735559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9.2534%。

(2)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15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800082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2511%。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本公司

总股数的0.0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18894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1%;反对4356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5%;

弃权21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91065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789%;43569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72%;210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18754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6%;反对4642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8%;

弃权19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8967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467%;46424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76%;195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57%。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18893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1%;反对4356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5%;

弃权2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91055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779%;43569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72%;210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9%。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20648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6%;反对2176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2%;

弃权25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08605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404%;21769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21%;253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75%。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20722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5%;反对218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4%;

弃权24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09345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105%;21829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78%;245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17%。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63050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28%;反对60002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60%;弃权23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32622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803%;600022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372%;230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25%。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21064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0%;反对184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9%;

弃权24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12765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44%;18419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48%;245000股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08%。

(八)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20933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9%;反对213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5%;

弃权22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11455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103%;21329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05%;229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92%。

(九)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为子公司提供2025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1798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9%;反对553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1%;

弃权18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81925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131%;55319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02%;184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67%。

会议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上述各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议案内容及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2025年4月29日刊载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及其内容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荆日扬、廖明骐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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