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楼)
二〇二六年三月
1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26号)批复,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斯”“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93543990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8.0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54899999.30元。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或“主承销商”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哈尔斯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本次发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备的《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二)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20名,不超过35名,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符合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6年3月4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7.28元/股。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8.0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10.85%。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四)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93543990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103695054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26号)的相关要求。
(五)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4899999.3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
3人民币11868768.3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3031230.92元。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
集资金总额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获配投资者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
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承诺,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持有股份的限售期另有规定或约定的,则服从相关规定或约定。
(七)股票上市地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等均符合发行人董事会
决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公司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1、董事会审核通过
42023年12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2025年3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4年4月2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2025年3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延
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二)监管部门审核注册过程1、2025年7月18日,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9月1日出具《关于同意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26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通过了深交所的审核并取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在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于2026年3月
3日收盘后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投资者发出了《认购邀请书》及相关附件。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送的《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拟发
5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名单》”)包括:剔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以及发行人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后的前20名股东、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8家、证券公司27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20家、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过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
47家。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名单》报备深交所后至本次发行簿记前,保荐人(主承销商)收到18名新增投资者表达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文件。新增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
1杭州润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陈学赓
3温州润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嘉兴嘉致富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于振寰
7青岛御剑乘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董易
10倪政顺
11卢春霖
12丁志刚
13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4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5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6张宁
17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8张奇智
(二)申购报价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的时间为2026年3月
6日9:00-12:00,本次发行见证律师进行了全程见证。在有效报价时间内,保荐
6人(主承销商)共收到31个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相关文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31个认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完整的申购材料,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除无需缴纳保证金的认购对象外)。
有效时间内全部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是否缴是否是序申购价格申购金额认购对象名称纳保证有效报号(元/股)(万元)金价
1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103000是是
2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7.582300是是
3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7.762300是是
4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8.193000是是
9.112300
5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是
8.922500
6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8.312300是是温州润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77.762300是是限合伙)
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8.2940008兴嘉致富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7.835500是是合伙)7.386500
7.904600
9倪政顺是是
7.364600
10于振寰8.182300是是
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明11善盛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8.702300是是伙)
8.052300
12杨岳智7.622500是是
7.283000
13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702300是是
14 UBS AG 8.18 2300 - 是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7.512300
15是是
成长基金7.283000
16张奇智7.822300是是
7是否缴是否是
序申购价格申购金额认购对象名称纳保证有效报号(元/股)(万元)金价
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8.102300
17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是是
7.643000伙)
18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8.755240是是
8.462300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全
198.102600是是
球优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7.282800
8.462300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
208.102600是是
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7.282800
8.462300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优
218.102600是是
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7.282800
8.304500
22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是
7.586700
23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713888-是
8.072818
24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7.894273是是
7.705635
8.563470
2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1512705-是
7.7818905
7.793500
26李天虹7.593800是是
7.283900
27陈学赓7.472300是是
8.595028
28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2910998-是
7.9918038
8.284070
29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
7.914150
30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8.162300是是
8是否缴是否是
序申购价格申购金额认购对象名称纳保证有效报号(元/股)(万元)金价
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7.602500
7.283000
31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7.835100-是
(三)获配情况根据认购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8.07元/股。
本次发行最终获配发行对象共计20名,发行价格为8.07元/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9354399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54899999.30元。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数量、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发行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71747229999999.046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371747229999999.046
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9789324999996.516
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85006122999992.276
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嘉致富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495662939999996.036合伙)
于振寰285006122999992.276
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明善盛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285006122999992.276伙)
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85006122999992.276
UBS AG 2850061 22999992.27 6
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285006122999992.276伙)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649318452399994.886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全
322180925999998.636
球优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
322180925999998.636
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发行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优
322180925999998.636
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57620844999998.566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95416215770087.34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5743494127049996.586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3628252109979993.646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04337040699995.906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
285006122999992.276
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93543990754899999.30-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定价及配售过程、《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缴款通知书》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同时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对象的核查
(一)发行对象资金来源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作出承诺:“(1)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2)本机构/本人及其最终
认购方(最终权益拥有人或受益人)不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且上述机构和人员亦不会直接认购或通过资产管理产品计划等方式间接参与认购;(3)不
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我方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
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我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同时根据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材料、发行人与认购对象分别签
署的《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认购协议》,本次发行的全部发行对象均已作出如下保证或者承诺:用于支付本次向特定对象
10发行股份认购款项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代
持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甲方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也不存在甲方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乙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获配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等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
(二)发行对象私募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根据竞价申购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保险产品或养老金产品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所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
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
金管理人,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
11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UBS AG 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范的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
划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其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完成了登记备案。
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嘉致富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明善盛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广
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全球优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广东德汇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德汇尊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优选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基金,已按照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并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于振寰属于个人投资者,以其个人账户出资参与认购,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经核查,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其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获配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
12案办法》的规定完成了备案程序。
(三)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本次发行对象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Ⅰ、专业投资者Ⅱ和专业投资者Ⅲ,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 C1 级(保守型,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 级(谨慎型)、C3 级(稳健型)、C4 级(积极型)、C5 级(激进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3 级,适合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在 C3 及以上的投资者参与申购。
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其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认购对象名称投资者分类号受等级是否匹配
1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2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3 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4 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嘉致
5 专业投资者 I 是
富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投资者
6于振寰是
C4
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明善盛德
7 专业投资者 I 是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 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9 UBS AG 专业投资者 I 是
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昌赣金
10 专业投资者 I 是
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1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13序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
认购对象名称投资者分类号受等级是否匹配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全球优选
12 专业投资者 I 是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享私募
13 专业投资者 I 是
证券投资基金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优选私募
14 专业投资者 I 是
证券投资基金
15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16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1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1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19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6
20 专业投资者 I 是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核查,本次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最终获配投资者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四)认购对象关联方核查情况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报价单》,认购对象承诺:“本机构/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最终权益拥有人或受益人)不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且上述机构和人员亦不会直接认购或通过资产管理产品计划等方式间接参与认购;不存
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我方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
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我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认购对象参与本次发行,视为认可并承诺以下事项:“(1)本机构/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最终权益拥有人或受益人)不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且上述机构和人员亦不会直接认购或通过资产管理产品计划等方式间接参与认购,并承诺配合主承销商进行关联关系核查(包括但不限
14于提供进一步核查材料、安排访谈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对未配合提供进一步核查材料的投资者或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投资者,取消其认购资格。(2)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我方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我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其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3月13日出具的《验资报告》(编号:致同验字(2026)第 332C000068 号),截至 2026 年 3 月 11 日,主承销商中银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
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754899999.30元。2026年3月12日,主承销商中银证券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购款。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3月13日出具的《验资报告》(编号:致同验字(2026)第 332C000069 号),截至 2026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3543990 股,发行价格 8.0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4899999.3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1868768.38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3031230.92元,其中计
入股本人民币93543990.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649487240.92元。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对象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等级相匹配,符合认购条件,可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本次发行对象及定价、缴款、验资过程符合《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15相关规定。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1、2025年7月18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对此进行了公告。
2、2025年9月3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1926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发行人对此进行了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手续。
六、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26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16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与本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不
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情形。
(以下无正文)17(本页无正文,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闻浩然
保荐代表人:
袁婧李瑞君
法定代表人:
周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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