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斯”或“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
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26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3月13日出具的《验资报告》(编号:致同
验字(2026)第 332C000069 号),截至 2026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已向特定对
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3543990 股,发行价格 8.0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4899999.3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1868768.38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3031230.92元。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扣减前拟投入扣减后拟投入项目名称项目总投入号募集资金金额扣减金额募集资金金额
1“哈尔斯未来智创”86232.3080000.004510.0075490.00建设项目(一期)
合计86232.3080000.004510.0075490.00
三、使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在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基于实际情况,公司存在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的部分款项,后续再由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进行置换的实际需求。
主要原因如下:
(一)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等相关薪酬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员工薪酬支付、社保代扣、个人所得税缴纳等应通过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直接办理,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
(二)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以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涉款项。
(三)公司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需使用外币进行支付的情形,无法
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进行现汇支付。同时,由于海关及税务的税款支出需由公司与海关或税务绑定的银行账户统一支付,无法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四)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报销费用等小额零星支出,发生频繁且零碎或者一次支付请款明细可能涉及多个项目,既包括募投项目,也包括非募投项目,不便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先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部分款项,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支付流程,将拟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垫付的募投项目相关款项提交付款申请。财务中心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上的信息进行款项支付。
(二)公司财务中心建立募投项目核算台账,汇总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定期统计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公司财务中心定期将前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的募投
项目款项从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等额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中,上述置换事项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完毕。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是基于相关规定及业务实际情况的操作处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六、相关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的事项。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有合理原因,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针对该事项公司已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