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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3 00:00 查看全文

哈尔斯 --%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6年

5月12日15时00分在浙江省永康市哈尔斯路1号印象展厅3楼召开的2025年

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前述决议内容刊

登的公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

1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4月1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备查文件,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审议7项议案,分别为《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暨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与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3948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299%。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3名,代表股份25845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2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3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进行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16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261808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353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3人,代表股份25845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28%。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经验证,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方式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

13:00-15:00;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5月12日9:15-15:00。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

4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24683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815%;反对148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60%;弃权16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5%。

议案《2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暨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24649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500%;反对1516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09%;弃权15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0%。

议案3《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24684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853%;反对148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60%;弃权15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6%。

议案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24680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701%;反对148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13%;弃权15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6%。

议案5《关于2026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与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

5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24654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700%;反对148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24%;弃权38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6%。

议案6《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吕强、吕丽珍、欧阳波、吴汝来、吴兴、吴子富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纳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24649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520%;反对1496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72%;弃权34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8%。

议案7《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24661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979%;反对14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44%;弃权33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8%。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二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赵洋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王文豪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周良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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