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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旭勇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5 00:00 查看全文

哈尔斯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张旭勇)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代表:

本人作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在报告期内尽职尽责,严谨、认真、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出席公司2025年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积极建言献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的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本人张旭勇,中国国籍,汉族,1975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诉讼法学专业),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入选者,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监察法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浙江省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浙江省政府行政复议局、杭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局、宁波市政府行政复议局、湖州市政府

行政复议局、丽水市政府行政复议局、衢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专家咨询

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民政府、杭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教育厅、衢州市政府、临海市政府、青田县政府等单位法律顾问。2005年7月至2014年3月,担任浙江师范大学专职教师,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2014年4月至2026年1月,任浙江财经大学教授;2015年12月至今,任浙江社会管理法治化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2026年2月至今,任杭州师范大学教授。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出席会议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了8次董事会、6次股东会。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

1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审议事项涵盖重大

经营与交易类事项、《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修订及制定、再融资及

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等专项,决策过程科学审慎、程序规范,所作决议合法有效。在任职期间,本人按时出席全部会议,在会前主动查阅资料、深入调研,在会上基于独立判断客观发表意见,审慎行使表决权,未出现提出反对、弃权意见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本报告期应参现场出席董事以通讯方式参委托出席董事缺席董事会是否连续两次未亲出席股东会加董事会次数会次数加董事会次数会次数次数自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

82600否6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5年度,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姓名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张旭勇003388

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计

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作为委员的相应职责。

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进行了专项审议,重点关注其与业绩目标的匹配性、激励效果及方案的合规性与合理性,并对薪酬发放执行情况予以监督。同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持续关注并核实公司尚在有效期内的各项股权激励方案的运作和实施情况,对员工持股计划授予解锁、考核指标达成情况等关键环节进行了审核,确保各激励计划合规推进、激励效果落到实处,促进核心团队稳定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的协同。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积极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审阅了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2025年各季度财务报告及半年度财务报告,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审慎核查;持续监督公司内控体系的运行情况,关注关键业务流程的风险管理;定期听取内审中心的工作汇报,对其年度审计计划、工作质量及成果有效性进行了客观评价;并依照规定程序,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了评估,并就聘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事宜向董事会提出了审慎、

2独立的建议。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年度本人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提前讨论审议董事会部分议案,

包括再融资募集资金规模调整相关事项及利润分配方案、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等事项。

三、开展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开展现场工作,在2025年度的累计工作时间达到15日。本人借助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会的机会,对公司永康、临安、杭州等生产基地、办公场地进行实地走访调研,与各部门工作人员现场交流业务开展情况;奔赴广州、深圳两地,依次参加了广交会及深圳礼品展,通过开展现场调研,本人对公司所处的行业竞争环境、最新产品趋势和卖点有了更加直观、清晰的了解。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运用自身在法律专业方面的优势,对公司内控合规建设、业务开展规范性评估等方面提供意见参考,积极配合公司权益类激励、定向增发再融资等重大专项的探讨与运作,为三会运作、专委会有序运转贡献力量。本人利用现场会议机会,及时了解董事会各项决策的推进、执行情况以及预期收效的达成情况,为公司不断提质增效、完善规范化运作作出努力。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向本人详细讲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提交了详细的会议文件等资料,使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五、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年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三季度报告》。上述报告均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其中,《2024年年度报告》

3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

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

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积极询问各项运营指标以及税务缴纳情况,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为持续提升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公司遵循《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了规范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且诚信状况良好。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选举职工代表董事

2025年11月17日,公司董事会收到非独立董事吴汝来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吴汝来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将继续在公司担任首席财务官职务。

公司分别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在公司董事会中设置职工代表董事一职。2025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表决,选举吴汝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于2025年4月2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高管薪酬》、《2025年度高管薪酬方案》,基于审慎原则,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本人对公司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4进行了认真地核查,公司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方案合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1)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5年 1月 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月10日。

2025年1月1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5年3月3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

理完毕2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80万股的回购注销手续,并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2025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已实施完成了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2.45元/股调整为2.20元/股。

2025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董事会同意为12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获授股份解锁,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合计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5.2万股。

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

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调整

5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相关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均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上述事项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2025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已实施完成了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六章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

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4.07元/份调整为3.82元/份。

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事项

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上述事项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员工持股计划

2025年3月5日,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次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为加强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合规运作水平,提高管理委员会运作效率,选举潘诗然女士为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为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同日召开的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会议,选举沈康先生为管理委员会主任,任期为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锁定期及额外锁定期已于2025年8月21日届满。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锁定期及额外锁定期届满后可解锁比例为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份额的50%,即解锁股票数量为2785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5973%。

结合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达标情况,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0人,对应可解锁并分配的股6票数量为2660000股。其余因个人离职等原因不能解锁并分配的标的股票权益,

依据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规定,对应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决定其处置方式。

2025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受让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第二批)的议案》。2025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2638629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5年10月9日过户至“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过户价格为2.92元/股。

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对上述员工持股计划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上述事项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审中心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对公司的定期报告、财务状况、内控建设等方面进行探讨,对公司内审中心工作规划及其完成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和年报的编制过程中,本人会同公司内审中心人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年报审计时间、审计范围、人员安排等审计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积极予以解决,督促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在年审注册会计师结束现场工作并初步确定结论后再次进行了沟通,询问年审注册会计师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关注审计重点的内容,确保公司年报按时、高质量的披露,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本人对所有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附件进行认真审核,特别关注

相关议案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向有关人员询问,获取作出决策所需的资料,进而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公司半年度董事会召开期间,本人参加了《资本市场趋势与上市公司市7值管理》《新<公司法>相关法人治理结构调整规则及建议》等专题授课学习。

同时结合日常关注的司法类培训资料和专业解析,将自身专业知识灵活运用于履职过程中,以上培训有助于本人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面临的资本市场环境、及时更新公司法方面知识体系,熟悉合规运作知识要点,从而更好立足专业咨询、监督检查的站位,积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3、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投资者公平、及时地获得相关信息。

4、本人在2025年度积极有效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股东会等方

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八、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1、2025年度,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

2、2025年度,本人无提议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3、2025年度,本人没有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4、2025年度,本人未发表独立意见。

九、总体评价

202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6年,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战略、内部控制、优化管理等方面提供更多建设性的建议,并加强与其他董事以及管理层的沟通,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最后,感谢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对本人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8独立董事:张旭勇

2026年4月15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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