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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18 00:00 查看全文

哈尔斯 --%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三月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的专

项法律顾问,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完

1整、准确、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无特别说明,“元”、“万元”均指的是人民币“元”、“万元”。

2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1、发行人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的议案》《关于暂不将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发行人于2024年4月2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发行人于2025年3月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4、发行人于2025年3月21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5、发行人于2026年2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1。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需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述《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

3(二)本次发行的其他批准和授权

2025年7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后,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年9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出具

《关于同意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26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公司内部有效批准及授权,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银证券”或“主承销商”)于2026年3月3日收盘后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投资者发出了《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称“《认购邀请书》”)及相关附件。发行人、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送的《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名单》”)包括:剔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的关联方以及发行人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后的前20名股东、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48家、证券公司27家、保险机构投资者20家、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过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47家。

自《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称“《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名单》报备深交所后至本次发

行簿记前,主承销商收到18名新增投资者表达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文件。新增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如下:

会决议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但根据发行人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在股东会授权有效期内。

4序号投资者名称

1杭州润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陈学赓

3温州润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嘉兴嘉致富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于振寰

7青岛御剑乘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董易

10倪政顺

11卢春霖

12丁志刚

13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4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5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6张宁

17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8张奇智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内容。

综上,本所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2026年3月6日上午9:00-12:00,主承销商共收到31个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相关文件。31个认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完整的申购材料,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除无需缴纳保证金的认购对象外)。

有效时间内全部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5是否缴是否是

序申购价格申购金额认购对象名称纳保证有效报号(元/股)(万元)金价

1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103000是是

2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7.582300是是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

37.762300是是

4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8.193000是是

9.112300

5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是

8.922500

6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8.312300是是

温州润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77.762300是是(有限合伙)

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8.294000

8嘉兴嘉致富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7.835500是是(有限合伙)7.386500

7.904600

9倪政顺是是

7.364600

10于振寰8.182300是是

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11明善盛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8.702300是是合伙)

8.052300

12杨岳智7.622500是是

7.283000

13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702300是是

14 UBS AG 8.18 2300 - 是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7.512300

15是是

同成长基金7.283000

16张奇智7.822300是是

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102300

17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是是

7.643000限合伙)

18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8.755240是是

8.462300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

198.102600是是

全球优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7.282800

6是否缴是否是

序申购价格申购金额认购对象名称纳保证有效报号(元/股)(万元)金价

8.462300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

208.102600是是

尊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7.282800

8.462300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

218.102600是是

优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7.282800

8.304500

22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是

7.586700

23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713888-是

8.072818

24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7.894273是是

7.705635

8.563470

2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1512705-是

7.7818905

7.793500

26李天虹7.593800是是

7.283900

27陈学赓7.472300是是

8.595028

28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2910998-是

7.9918038

8.284070

29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

7.914150

8.162300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

307.602500是是

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7.283000

31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7.835100-是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7为8.07元/股。

本次发行最终获配发行对象共计20名,发行价格为8.07元/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9354399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54899999.30元。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数量、获配金额情况如

下:

发行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71747229999999.046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371747229999999.046

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9789324999996.516

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85006122999992.276

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嘉致富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495662939999996.036(有限合伙)

于振寰285006122999992.276

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明善盛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285006122999992.276合伙)

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85006122999992.276

UBS AG 2850061 22999992.27 6

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285006122999992.276限合伙)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649318452399994.886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

322180925999998.636

全球优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

322180925999998.636

尊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

322180925999998.636

优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57620844999998.566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95416215770087.34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5743494127049996.586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3628252109979993.646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04337040699995.906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

285006122999992.276

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93543990754899999.30-

8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情况符

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要求。

(四)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分别与前述最终获配发行对象签署了《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称“《股份认购协议》”),对本次发行的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款总金额、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2、2026年3月13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6)第 332C000068 号)。经审验,截至 2026 年 3 月 11 日止,主承销商中银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的认购资金754899999.30元。

3、2026年3月13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6)第 332C000069号),截至 2026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9354399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54899999.3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11868768.3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43031230.92元,其中计入股本

93543990.00元,计入资本公积649487240.92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书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要求。

三、本次发行对象合规性

(一)认购对象的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

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根据认购对象按《认购邀请书》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对本次发行中获配股份的认购对象进行了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其核查结论如

9下表所示:

序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认购对象名称投资者分类号承受等级是否匹配

1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2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3 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4 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嘉

5 专业投资者 I 是

致富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投资者

6于振寰是

C4

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明善盛

7 专业投资者 I 是

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 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9 UBS AG 专业投资者 I 是

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昌赣

10 专业投资者 I 是

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1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全球优

12 专业投资者 I 是

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享私

13 专业投资者 I 是

募证券投资基金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优选私

14 专业投资者 I 是

募证券投资基金

15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16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1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1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19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

20 专业投资者 I 是

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发行对象履行私募基金相关登记备案的情况根据竞价申购结果,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称“《私募基金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私募资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10理计划备案办法》(以下称“《私募资管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保险产品或养老金产品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私募资管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

次发行认购,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不属于《私募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私募资管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

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UBS AG 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不属于《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

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不属于《私募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私募资管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

划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其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资管业务管理办法》及《私募资管计划备案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完成了登记备案。

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嘉致富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明善盛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广

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全球优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广东德汇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德汇尊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优选私

11募证券投资基金、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备案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私募基金,已按照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并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于振寰属于个人投资者,以其个人账户出资参与认购,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三)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报价单》,认购对象承诺:本机构/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最终权益拥有人或受益人)不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且上述机构和人员亦不会直接认购或通过资产管理产品计划等方式间接参与认购;不存在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我方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

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我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认购对象参与本次发行,视为认可并承诺以下事项:(1)本机构/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最终权益拥有人或受益人)不含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且上述机构和人员亦不会直接认购或通过资产管理产品计划等方式间接参与认购,并承诺配合主承销商进行关联关系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进一步核查材料、安排访谈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对未配合提供进一步核查材料的投资者或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投资者,取消其认购资格。(2)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我方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我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本次发行最终获配发行对象保证用于支付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款项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并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

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代持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

12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基于上述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属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要求。

四、结论意见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公司内部有效批准及授权,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书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

议和《发行方案》的要求;发行人尚需办理因本次发行引起的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手续,以及注册资本增加、公司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备案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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