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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7 00:00 查看全文

哈尔斯 --%

证券代码:002615证券简称:哈尔斯公告编号:2025-080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吕丽珍女士、欧阳波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控股股东吕强先生之一致行动人吕丽珍女士、欧阳波先生计划自2025年4月9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200万元。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吕丽珍女士、欧阳波先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765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6%,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6021777.50元(不含税费)。实际增持股份金额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吕强先生之一致行动人吕丽珍女士、欧阳波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董事、副总裁吕丽珍女士,董事、副总裁欧阳波先生

2、增持主体持股情况: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吕丽珍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

票2077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6%;欧阳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13843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7%。公司控股股东吕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

本次增持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236244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96%。

3、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的12个月内,上述增持主体未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4、上述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的6个月内无减持公司股票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为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增持金额及资金来源:拟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不

超过人民币1200万元。增持所需资金为增持主体自有资金或其自筹资金。

3、增持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将综合考虑公司股票的内在

价值、市场价格走势等因素,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4月9日起6个月内(即2025年4月

9日至2025年10月8日)。在实施本次增持股份计划过程中,增持主体将遵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票买卖的相关规定。

5、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增持。

6、本次增持非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

7、相关承诺:本次增持股份不存在锁定安排,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实施期

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欧阳波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5%,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815000元(不含税费);吕丽珍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5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1%,增持金额为人民币4206777.50元(不含税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当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243894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12%。

吕丽珍女士、欧阳波先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765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6%,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6021777.50元(不含税费)。实际增持股份金额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金额下限,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成。

本次增持实施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增持后持有股份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股东姓名占总股本占总股本

股数(股)数量(股)股数(股)

比例(%)比例(%)

吕强17632768537.82017632768537.82

吕丽珍207765004.46515000212915004.57

欧阳波138438002.97250000140938003.02

吕懿69255001.49069255001.49

吕丽妃57510001.23057510001.23

合计22362448547.9676500022438948548.12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增持事宜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属于

《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增持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

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六、备查文件1、吕丽珍女士、欧阳波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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