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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集团: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19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616证券简称:长青集团公告编号:2024-012

债券代码:128105债券简称:长集转债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18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1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4年3月11日(星期一)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42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主持人:董事长何启强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6485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8724%。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124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183%。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24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41%。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37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16%。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董事兼总裁麦正辉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3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2%;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533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192%;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647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535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193%;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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