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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集团: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616证券简称:长青集团公告编号:2025-084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2、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0日(星期一)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42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主持人:董事长何启强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6人,代表股份452931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145%。其中: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

45111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03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1817194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5%。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93人,代表股份

1817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5%。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公司独立董事谭嘉因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2824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2%;反对7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09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623%;反对7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46%;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31%。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452481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6%;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2%;弃权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67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365%;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439%;弃权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96%。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452481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6%;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2%;弃权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67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365%;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439%;弃权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96%。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52479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0%;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2%;弃权3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64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770%;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439%;弃权3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92%。

2.0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52482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7%;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2%;弃权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67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420%;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439%;弃权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41%。2.0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452482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7%;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2%;弃权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67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420%;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439%;弃权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41%。

2.0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52482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7%;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2%;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67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531%;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439%;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31%。

2.0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52482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7%;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2%;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67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531%;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439%;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31%。2.08《融资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452482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7%;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2%;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67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531%;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439%;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31%。

2.09《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表决结果:同意452482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7%;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2%;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67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531%;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439%;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31%。

2.1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52482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7%;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2%;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67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531%;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439%;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31%。2.1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452341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7%;反对5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6%;弃权3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26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214%;反对5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995%;弃权3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92%。

2.12《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52482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7%;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2%;弃权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67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420%;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439%;弃权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41%。

2.13《分红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52479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0%;反对4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9%;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643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825%;反对4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144%;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31%。2.1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表决结果:同意4523463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7%;反对5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2%;弃权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31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745%;反对5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114%;弃权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41%。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7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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