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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集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长青(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全奋、叶可安(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1-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6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二)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2026年3月31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法律意见书在册的公司股东。

(三)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0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中山市小

榄镇工业大道南42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何启强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238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4月13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123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173%。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238名,代表股份16157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05%,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3-法律意见书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其他参会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独立董事谭嘉因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委托独立董事包强代为宣读述职报告,其他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66993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2%;反对3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

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878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56%;反对3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4-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28%;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6%。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二)《2025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044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2%;反对2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5%;

弃权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930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25%;反对2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88%;弃权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7%。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012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2%;反对30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0%;

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897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17%;反对30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67%;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6%。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5-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的议案》

1.关于何启强先生2026年度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何启强、麦正辉、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5524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630%;反对555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25%;

弃权1993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524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30%;反对555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25%;弃权1993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5%。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麦正辉先生2026年度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何启强、麦正辉、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5524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630%;反对555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25%;

弃权1993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524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30%;反对555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25%;弃权1993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5%。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6-法律意见书

3.《关于黄荣泰先生2026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6639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5%;反对555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9%;

弃权1993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524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30%;反对555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25%;弃权1993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5%。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4.《关于谭嘉因先生2026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66383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2%;反对555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9%;

弃权2005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523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557%;反对555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25%;弃权2005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18%。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5.《关于包强先生2026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66383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2%;反对555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9%;

-7-法律意见书

弃权2005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523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557%;反对555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25%;弃权2005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18%。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6977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8%;反对272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4%;

弃权1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862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83%;反对272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53%;弃权1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64%。

(六)《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6926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9%;反对323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

弃权14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811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250%;反对323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98%;弃权14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700-8-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52%。

该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9-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胡铁军全奋

_________________叶可安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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