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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二)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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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配置至少三名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

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与职权所必须的工作经费,应予以保证并入公司财务预算。

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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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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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检查被审计对象或相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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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

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

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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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

事是否回避表决;

3、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情况;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

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

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

诺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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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内部控制评价

第二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并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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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公司在经营计划安排、年度预算编制、单位部门业绩评价、人员调动安排等各项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内部审计机构对有关问题的意见与评价。

第七章奖罚规定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被审

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于审计中发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

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

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应对上述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取得显著成绩的内部

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

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制定、修改、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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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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