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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集团: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确保信息披露公平公开,避免内幕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

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

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及光盘、U盘等存储载体中,如果涉及到内幕信息及

信息披露内容的,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有关未公开信息的,须将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未公开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与报送的外部单位签订书

第1页共2页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面保密协议,或要求报送的外部单位出具书面的保密承诺函,或书面告知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公司应明确书面提醒外部单位或个人以下内容:

1.不得泄露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为本人或为他人谋利,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2.因该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应

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事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3.在其相关文件中不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或晚于

公司披露该信息。

4.严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

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有权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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