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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丹邦: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4-30 查看全文

丹邦退 --%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未来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制定,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2021年度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存在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应该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尽早消除评价报告中涉及的事项,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1、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2、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进行了专项说明,

我们同意董事会的意见。

3、我们要求公司对涉及事项予以高度重视,并将持续关注、敦促公司董事会和

经营管理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和消除涉及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改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红艳徐明华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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