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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丹邦:会计事务所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4-30 查看全文

丹邦退 --%

关于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度

出具非标意见的专项说明

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关于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广深证审字[2022]第004号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邦科技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

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2年4月28日出具了广深证审字[2022]第001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一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对导致非标意见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的内容

(一)审计范围受限,无法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真实性

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针对贵公司的具体情况,我们设计并执行了函证、询问等程序。2021年度贵公司记录销售易捷有限公司(香港公司编号:3044081)PI膜营业收入合计39910438.05元,收回款项2441259.70元仅占6.12%,年末仍欠款37469178.35元至今超过合同约定90日结账期未收回。根据易捷有限公司已发行股本,及其出具的本年12月31日兑付的支票担保,结合访谈了解,无足额信用确保该经济利益能流入贵公司。易捷有限公司虽然接受了我们访谈,但其没有提供下游客户资料供我们核实。我们未能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上述交易的货物控制权是否已经转移到客户,以及客户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除易捷有限公司外,贵公司未能提供部分确切的函证地址与联系人,导致部分函证、询问程序无法执行;往来(含收入)函证回函率较低,我们也无法对其他主-1-要客户、供应商实施现场调查、询问。

综上所述,贵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与审计相关的资料,导致审计范围受限,我们未能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核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真实性。因此无法对贵公司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真实性发表意见。

(二)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贵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均从海外供应商采购,贵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与审计相关的资料,我们未能获取前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入账计量是否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对已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合理性发表意见。

(三)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存在性

贵公司预付的设备款197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642.86万元)已超过合同约

定时间仍未收到设备,我们未能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其设备或预付的款项是否能够收回,因此无法对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存在性发表意见。

(四)前期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错报存在不确定性

贵公司前期已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43亿元并予以核销,我们未能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其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核销款项的合理性,因此无法对已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及核销款项的合理性发表意见。

贵公司未能提供丹邦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与审计相关的完整资料。

2022年1月4日,贵公司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深税稽检通[2022]B001号”,自2022年1月5日起对贵公司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2022年4月21日,贵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720221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贵公司立案。

综上所述,由于我们未能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前期财务报表错报,因此无法对丹邦科技公司前期是否存在需要更正错报发表意见。

(五)持续经营

因债务逾期引发多起诉讼及仲裁案件,贵公司财务状况恶化、主要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债务金额受司法裁决影响难以确定。

前述事项表明,丹邦科技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虽然丹邦-2-科技公司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改善措施是否能够执行到位,实施效果是否如预期理想仍存在重大不确性。

二、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当存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情形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以及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和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我们目前无法判断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贵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四、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说明

由于我们目前无法获取认定上述事项所需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规定的情形。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专项说明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深圳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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