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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邦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6-07 查看全文

丹邦退 --%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韵雯律师、李德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6月6日(星期一)下午15: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2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监事会主席、聘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议案》,拟补选陈林先生、王永超先生为公司董事并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2年5月12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向公司股东发布《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2022年5月26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深圳浩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通过邮件形式发送的《关于提请增加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告知函》,提请股东大会增加审议《关于提请罢免刘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张红艳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关于提请罢免徐明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名许小虎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胡朝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吴涤非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提名蔡泽民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等七个议案。2022年5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向公司股东发布《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6月6日(星期一)下午15:3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朗山一路丹邦科技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6日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谢凡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5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71012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698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65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911833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143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名(因1名股东在通过现场会议投票前已经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投票,按照规定以第一次投票为准即以网络投票系统投票为准,因此现场投票中已将该名股东剔除),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66172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983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4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2504839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7154%。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系因个人原因,未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393441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713%;反对499706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768%;

弃权377864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34262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619%;反对499706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612%;弃权377864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769%。

此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98259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186%;反对505013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391%;

弃权367739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4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39080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274%;反对505013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435%;弃权367739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91%。

此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02620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519%;反对502305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563%;

弃权36608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9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43441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772%;反对502305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505%;弃权36608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724%。

此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2021年利润分配预案》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323321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276%;反对471315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089%;

弃权476374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6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64142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538%;反对471315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862%;弃权476374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6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957680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2319%;反对503100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778%;

弃权451051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9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57680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319%;反对503100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778%;弃权451051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903%。

此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提请罢免刘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10644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687%;反对556849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238%;

弃权35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10644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906%;反对197670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85%;弃权35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9%。

此议案获得通过。

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关于提请罢免张红艳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08530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040%;反对551521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609%;

弃权10960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08530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180%;反对192342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56%;弃权10960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4%。

此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提请罢免徐明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0559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142%;反对554458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07%;

弃权10960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0559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172%;反对195279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64%;弃权10960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4%。

此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9.01《关于补选谢凡为公司第四届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9433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57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79433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447%。

谢凡先生原担任公司董事,其于2022年5月9日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由于谢凡先生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因此其辞职申请需股东大会投票补选董事的议案通过后方可生效。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总数过半数通过,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后公司董事人数仍然不符合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此议案的表决结果不生效。

10、《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0.01《补选陈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9310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68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51773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633%。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根据累积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陈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02《补选王永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3127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47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3127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182%。

此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王永超先生未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03《关于提名许小虎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2917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06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32917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101%。

此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许小虎先生未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04《关于提名胡朝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2185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15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12185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639%。

此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胡朝辉先生未当选

7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1.01《关于提名吴涤非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76715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431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76715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856%。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根据累积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吴涤非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02《关于提名蔡泽民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9600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45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49600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201%。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根据累积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蔡泽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8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见证律师:

马卓檀张韵雯李德齐年月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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