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 瑞和 证券代码:002620 公告编号:2025-070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26日(星期三)下午14:30;
4、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11月2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下午3∶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27号瑞和大厦四楼会议室;
6、会议召开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全文刊登在2025年11月11日的《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主持人:董事陈如刚先生;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0947590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42.63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2315015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40.34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8632575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2.2868%。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683275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约2.30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700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0.0134%。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1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632575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2.2868%。
(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同意15782736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0613%;反对312022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93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63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663%;反对3120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5.93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606867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379%;
反对26087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6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2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57%;反对2608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1607814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68%;
反对16617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51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63%;反对1661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91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1606867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379%;反对26087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6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2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57%;反对2608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江丹丹、张梅林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