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皓宸医疗: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7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14:45在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9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本

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1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他事项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7项议案,为《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申请银行贷款展期并由公司及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上述议案及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2025年4月26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及/或股东授权代表,以下同)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2名股东),代表公司

股份数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20659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94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21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659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848%。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并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方式,其中,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具体如下:

3(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295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37%;反对353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87%;

弃权1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244%;反对35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549%;弃权1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07%。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295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32%;反对353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91%;

弃权1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2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108%;反对353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686%;弃权1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07%。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293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135%;反对355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21%;

弃权1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059%;反对355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766%;弃权1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5%。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295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2232%;反对354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64%;

弃权1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2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108%;反对354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961%;弃权1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31%。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292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102%;反对359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21%;

弃权9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89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027%;反对359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016%;弃权9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57%。

(6)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289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944%;反对341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50%;

弃权3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86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082%;反对34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711%;弃权3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07%。

(7)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申请银行贷款展期并由公司及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262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56%;反对368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30%;

5弃权3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51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9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687%;反对368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834%;弃权3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80%。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

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上述议案获得通过的有表决权数量的要求。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赵洋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马宏继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王鹏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