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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宸医疗: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30 00:00 查看全文

皓宸医疗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持续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关于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三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禁止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

第四条公司除按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

1皓宸医疗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会获得信息。

第五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

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

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八条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九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投资者所理解,公司应帮助投资者尽可能

以最低的费用和便捷的方式,包括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获得信息。

第十条若公司拟实施的有关事项属于应进行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若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若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2皓宸医疗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但第一季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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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登载半年度报告全文;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四)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

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公司应分别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2、3号编制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应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对股票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十五条本制度中的重大事项系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有较大

影响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股东会决议;

(二)董事会决议;

(三)应披露之交易;

(四)应披露之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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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重大风险事项(详见本制度第二十八条);(十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以及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如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

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

5皓宸医疗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

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事

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的应当属于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担保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披露之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若无特别说明以下货币

6皓宸医疗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单位“元”均指人民币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一条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

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十九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公司应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且

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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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和披露,但属于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括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以外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四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或者涉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三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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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有关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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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二十九条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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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公司编制及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实行

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即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规定之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书面报告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联络人、公司派驻参控股公司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均是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义务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分管公司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

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公司将追究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项下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部提供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

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

第三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或《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予披露的其他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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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应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如公司股票发生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问询,了解是否存在需要及时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本管理制度予以处置。

第三十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第三十七条证券部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指派专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

第五章内部信息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具体执行。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九条公司职能部门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职能部门、所属企业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条公司实行联络人制度,公司各所属企业及主要职能部门指定一名

负责人或联络人,作为与公司证券部的指定联络人,各指派单位应对联络人的工作提供方便。

第四十一条联络人的主要职责:

(一)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期间,按照证券部的要求,按时报送相关的企业资料;

(二)负责日常信息披露所需的企业信息资料的收集、汇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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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会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在企业及部门内部传达;

(四)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应披露事项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五)发现企业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的,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六)信息保密。

第四十二条当指定联络人不能开展工作或有其它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该

指派单位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另行指定一名联络人。

第四十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料汇总由部门负责人负责。

参、控股子公司的有关信息资料汇总工作由公司证券部负责。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信披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文件保存年限为十年。

第四十四条拟披露信息按下列程序审批后,方可由董事会秘书按有关规定

披露:

(一)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

(二)其他临时报告,按下列规定执行: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后由董事会秘

书审核签字;

2、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

应提交董事长签字,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三)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

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或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审核。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无需经董事长审核。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五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家报刊和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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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告。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七章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四十七条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公司所属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对涉及以下方面的事项不得擅自对

外宣传披露,如需要披露须征得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同意。

(一)生产经营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承接的大额订单;

2、财务、会计指标;

(二)重大新产品、科技开发成果;

(三)对外投资、合作项目;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四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应披露之重大事项(参照上市公司)包括:

(一)应披露之交易;

(二)应披露之关联交易;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

(四)重大风险;

(五)《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以及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述事项须及时报公司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即“联络人”定期和不定期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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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进行报告和沟通,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

报告和其它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

第五十二条不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其

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所述之重大事项并提交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

第五十三条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项需经其股东会批准控股子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会就有关重大事项进

行决议的,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报公司证券部;

(三)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审批的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部报送相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即“联络人”应是能够及时、全面、准确了解信息的人员,如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章保密措施及处罚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对能影响公司股票升跌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公司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

15皓宸医疗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外公开宣传。

第五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项下规定的应报告的事项而

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五十八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九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

第六十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机构。

第六十一条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来函或其他方式向公司问询或亲自到公司查询有关信息。

公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披露原则,对股东电话、来函或其他方式问询的回复,仅限于公开披露的信息,无义务对股价走势作任何评价,也不得将即将公告的信息先行向问询股东披露。

股东需要向公司查询章程及其他书面资料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股东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亲自到公司查询,但必须提供能证明股东在查询当日持有公司股权的有效书面证明。公司不得向股东代理人或除亲自来公司公开资料备置地点查阅以外的股东提供资料。

(二)除因召开股东会进行股权登记所需外,公司无权代股东查询身份证明。

(三)股东查询并复印公司相关资料的,应向公司支付相关的费用。

公司有义务接受其他投资者问询和查询,但提供的信息和自愿提供的资料应不超过向在册股东提供的资料。

第十章责任划分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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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项,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或进行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营管理者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工作。其他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要求披露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五)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信息,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三条经营管理层的责任:

(一)经营管理层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告知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经营管理层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二)经营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经营管理层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四条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7皓宸医疗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所属企业董事、负责人或经营管理者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所

属企业的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关联交易及

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应提交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后二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十五条公司对于信息披露实行责任追究制。信息提供者按信息采集者

的要求提供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信息采集者保证按规定利用信息,并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六十六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一章释义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18皓宸医疗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1、父母;

2、配偶;

3、兄弟姐妹;

4、年满18周岁的子女;

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上市规则》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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