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
22日14点30分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渊、周清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
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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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26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于 2026年4月29日刊登了相关公告。
3、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定于2026年5月22日召开,故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前2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且将公告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4、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
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
5、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5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会规则》不多于7个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府琛商务广场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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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作日的规定。
6、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林金锡先生主持会议。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7、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2026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4人,代表股份874146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7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738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0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2人,代表股份20032538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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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62%。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2人,代表股份503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1人,代表股份501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3、根据会议通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会
议通知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府琛商务广场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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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告的议案》。
(6)、《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2、议案11.00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本次股东会审议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本所律师与股东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计票,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后,形成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即对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单独进行了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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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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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徐渊(签名)周清(签名)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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