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市 福田区 彩田路 7006 号深科技城 A座 19-21 层
19th-21st Floor Tower A KAIFA PLAZA No. 7006 Ca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二零二六年七月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1
正文...................................................5
一、本次调整、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5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6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7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权日及授予数量.................9
五、结论意见............................................法律意见书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光启技术、公司、指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本计划、本激励指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计划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
股票期权、期权指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公司股票期权时在公司(含激励对象指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本次激励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授权日指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行权价格指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行权条件指条件
本次授予指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本次调整指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公司章程》指《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指案)》案)》《考核管理办《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指法》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指南》理》《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指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本所指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2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据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系基于以下前提: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副本与正
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
3法律意见书
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全面反映了应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仅就与光启技术本次调整、本次授予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
对审计、评估、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5、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相关文件一同予以公告。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4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调整、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履行的批准及决策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5年6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其中,拟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金曦先生已回避表决。
3、2025年6月9日,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5年6月16日至2025年6月25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7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5年7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
5法律意见书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获得股东会批准。公司已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
6、2026年7月14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实施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同意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37.13元/份调整为37.10/份;董事会根据公司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决定以2026年7月14日为授予日,向50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73.26万份,行权价格为37.10元/份,关联董事金曦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事先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前,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派息等事项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025年8月16日,公司公告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股票期权授权日为2025年7月22日,行权价格为37.13元/份。
2026年6月24日,公司公告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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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154587862股扣除已回购股份
4997043股后的214959081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
0.35元人民币,前述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6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6年6月30日。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的,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因此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P=P0-V=37.13-0.0349188≈37.10元/份(系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授予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可在股东会的授权下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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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政旦志远审字
第260000595号《审计报告》、政旦志远内字第260000047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及“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目录”(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进行查询以及公司、激
励对象出具的书面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光启技术和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涉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授予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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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权日及授予数量
(一)本次授予的授权日
2026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权日为2026年7月14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预留授予的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2026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决定以2026年7月14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授予73.26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7.10元/份,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
年第三次会议事先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权日、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并确认,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原因、调整具体情况均符
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权日、授予对象、授予条件均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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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手续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10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年月日
负责人:经办律师:
黄远兵林丽彬
经办律师:
杨佳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