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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启技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Landing Law Offices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89号北外滩来福士广场东塔16楼(200082)

16th Floor East Tower Raffles City No.1089 Dongdaming Road

Hongkou District 200082 Shanghai China

Tel: 8621-66529952 Fax: 8621-66522252

www.landinglawyer.com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启技术”或“公司”,证券代码002625)的委托,为公司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23年04月27日出具了《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调整行权价格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法律意见书》”)、2024年04月26日出具了《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2024年10月30日出具了《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现对本激励计划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与《调整行权价格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法律意见书》等法1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调整行权价格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必

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正文

一、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暨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的批准和授权1.2021年02月02日,光启技术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无关联董事。

2021年02月02日,光启技术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1年02月02日,光启技术独立董事就《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2.2021年02月08日至2021年02月19日,公司将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02月2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发表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02月26日,光启技术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1年02月27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03月01日,光启技术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3案》与《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两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同意激励对象由122名调整为120名,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总数相应调减为898.00万份,其他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份数保持不变。认为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120名激励对象授予898.00万份股票期权。无关联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1年04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于2021年04月16日完成了股票期权登记工作。

5.2023年04月27日,光启技术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实施了2022年前三季度权益分配,同意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3.25元/份调整为23.115元/份。同意注销股票期权共713.686万份。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713.686万份股票期权已于2023年05月09日完成注销。

6.2024年04月26日,光启技术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与《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58人,可行权股票期权共136.9398万份。同意注销股票期权共47.3742万份。

无关联董事需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7.2024年10月30日,光启技术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了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同意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3.115元/份调整为22.883元/份。无关联董事需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

8.2025年04月24日,光启技术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的议案》,因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届满,同意注销已过行权期但

4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1.0691万份。无关联董事需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1.本次注销的原因

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公司于2024年05月14日发布的《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的提示性公告》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4年05月16日至2025年02月28日,截

至第三个行权期届满之日,尚有11.0691万份股票期权未行权,该部分股票期权将由公司予以注销。

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完成后,本激励计划即实施完毕。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意见说明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同意公司注

销11.0691万份股票期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的注销原因、注销数量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与本激励计划注销剩余股票期权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注销剩余股

5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剩余股票期权的注销原因、注销

数量和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刘逸星

经办律师:

张小英

经办律师:

费佳蓓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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