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5证券简称:光启技术公告编号:2025-106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
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
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三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栾琳女士
6、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市君合(深圳)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1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278名,代表公司551330382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341%。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公司495770767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509%,其中中小股东共
1名,代表公司100股股份;(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276人,代表公司55559615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32%,其中中小股东共1276名,代表公司55559615股股份。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48880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56%;反对2395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5%;
弃权5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109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5.5904%;反对2395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3115%;弃权5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981%。
拟成为持有人的股东或者与拟成为持有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未参与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48681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96%;反对2497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1%;
弃权15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910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5.2326%;反对2497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4960%;弃权15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714%。
拟成为持有人的股东或者与拟成为持有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未参与表决。
2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48787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87%;反对2385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6%;
弃权1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016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5.4229%;反对2385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2928%;弃权1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844%。
拟成为持有人的股东或者与拟成为持有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未参与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纯、李鸿燕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