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5证券简称:光启技术公告编号:2025-044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三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栾琳女士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58名,代表公司804819794股股份,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201%。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6人,代表公司776992252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262%,其中中小股东共25名,代表公司1330600股股份;(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732人,代表公司27827542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38%,其中中小股东共732名,代表公司27827542股股份。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80408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2%;反对6133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2%;弃权1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427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4940%;反对6133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1037%;弃权1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023%。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8040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3%;反对613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2%;弃权1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428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4975%;反对613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1040%;弃权1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985%。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80407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的99.9079%;反对623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4%;弃权1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417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4590%;反对623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1373%;弃权1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037%。
4、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804190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8%;反对5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7%;弃权10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528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407%;反对5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7854%;弃权10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738%。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03924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8%;反对8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0%;弃权25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262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9296%;反对8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9824%;弃权25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881%。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0408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6%;反对608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6%;弃权1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3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422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4772%;反对608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0858%;弃权1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369%。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04127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0%;反对574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4%;弃权11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465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6259%;反对574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9708%;弃权11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033%。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04152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0%;反对506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0%;弃权16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490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7099%;反对506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7382%;弃权16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518%。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03952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3%;反对736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6%;弃权12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
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291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0271%;反对736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5274%;弃权12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455%。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04287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8%;反对510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弃权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625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1733%;反对510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7520%;弃权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74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锦、黄炜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5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