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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旅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

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第五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

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

1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

第二章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

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

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2第三章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条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中心)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

理财的管理部门,委托理财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

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审批表等相关资料提交风控审计部进行风险审核。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

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银行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

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中心)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

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表。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中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

3正确列报。

第十三条责任部门及相关责任人怠于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视公司损失、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风控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控审计部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中心)负

责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在24小时内通报公司财务总监及风控审计部,由上述人员和部门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必要情况下应当报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审议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有权对

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

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临时性公告、定期报告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以临时性公告披露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

4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除按第十九

条的规定披露相关事项外,还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

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5(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4年4月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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