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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路桥: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628证券简称:成都路桥公告编号:2025-027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八《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因部分参会股东未投票默认弃权而未获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于2025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1)。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7日14:3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77号成都中国

太平金融大厦37楼4、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晓晴女士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48名,其所持股份

总数为174853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0951%。其中:(1)参加现场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4356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538%;(2)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64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14175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6413%。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64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157903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85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何俊辉、符海涛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73065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74%;反对165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474%;弃权1315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40022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760%;

反对165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912%;弃权1315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28%。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3077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45%;

反对16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469%;弃权1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40146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545%;

反对165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855%;弃权1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00%。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2990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46%;

反对17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960%;弃权12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39275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2029%;

反对174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295%;弃权12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76%。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3013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78%;

反对166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541%;弃权1715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8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39505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486%;

反对166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653%;弃权1715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61%。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1705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376%;

反对149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530%;弃权1912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41076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3435%;

反对149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56%;弃权1912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09%。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关于申请2025年度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103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994%;反对160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207%;弃权1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40407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9198%;

反对160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948%;弃权1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853%。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213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5114%;

反对162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341%;弃权16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5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40059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994%;

反对162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828%;弃权16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77%。

关联股东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562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0250%;

反对182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652%;弃权15583567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784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9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表决结果:同意137562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1181%;

反对182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634%;弃权20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85%。

关联股东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关于2025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763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051%;

反对184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560%;弃权2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37010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7685%;

反对184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932%;弃权2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383%。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何俊辉、符海涛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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