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证券代码:002629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泽虹及其一致行动人
通讯地址:深圳市****
一致行动人: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彩田路 3069 号星河世纪 A 栋 3603L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陈泽虹女士受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达新材料”)委托于2024年2月参与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原大股东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瀚澧”)持有的仁智股份81387013股股份进行的公开司法拍卖并竞得股份,后2024年3月陈泽虹女士与平达新材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拍卖所得股份转让给平达新材料。
现陈泽虹女士与平达新材料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不再将拍卖所得股份转让给平达新材料。)签署日期:2025年6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目录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2
释义....................................................2
第一章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3
第二章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7
第三章权益变动方式...........................................9
第四章资金来源..............................................12
第五章后续计划..............................................13
第六章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15
第七章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7
第八章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8
第九章上市公司现控股股东、..................................19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19
第十章其他重大事项..........................................20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21
第十一章备查文件............................................22
1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指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公司、仁智指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平达新材料、信息披露指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指陈泽虹人
西藏瀚澧指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陈泽虹终止转让平达新材料其于司法拍卖、协议转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
指让受让的仁智股份81387013股股份,不再将拍卖动所得股份转让给平达新材料事项
2019年12月13日、2021年12月12日及2023年
11月1日,西藏瀚澧、金环女士与平达新材料相继《股份表决权委托协指签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表决权委托议》及补充协议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标的股份指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81387013股上市公司股份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准则15号》指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准则16号》指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鸿商科技指深圳市鸿商科技有限公司
仁秀投资指深圳市仁秀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第一章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泽虹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陈泽虹性别女
住所深圳市****国籍中国是否拥有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二)一致行动人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名称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彩田路3069号星通讯地址
河世纪 A 栋 3603L
成立日期2019-12-1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04N835注册资本50000万元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新能源材料的研发、销售;国内贸易;经营经营范围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泽虹女士系平达新材料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平达新材料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拥有西藏瀚澧持有公司81387013股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19.76%;陈泽虹女士通过控制平达新材料拥有当时公司19.76%的表决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职业及职务
3持股比例
序单位职务起止日期
号(含直接及间接持备注
股)
19.04%
(因公司于2025年1月完成限制性实际控
1仁智股份董事2020/1/6-至今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制人
导致总股本减少,因此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9.51%)
执行董事2019/12/3实际控
2鸿商科技100.00%
兼总经理-至今制人
执行董事2019/12/10实际控
3平达新材料73.10%
兼总经理-至今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受过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
截至受让西藏瀚澧股份前五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受过其他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12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7
号、(2024)38号),被中国证监会浙江局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除此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最近五年内未受过其他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和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控制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基本情况如下:
(一)深圳市鸿商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彩田路 3069 号星河世纪 A 栋 1818E3
法定代表人:陈泽虹
4注册资本:16000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YP8T1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从事金属材料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国际货运代理;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金属
材料及制品、电线电缆、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机电设
备、仪器仪表、汽车配件、建筑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矿产品(除专项)的销售。^仓储服务(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经营期限:2019年12月3日至长期
(二)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彩田路3069号星河世
纪 A 栋 3603L
法定代表人:陈泽虹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04N83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新能源材料的研发、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营期限:2019年12月10日至长期
(三)深圳市仁秀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共和工业路明月花都 F2502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鸿商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额:5000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1FH641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5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业务(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经济信息咨询、贸易信息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数据库处理;市场营销策划;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营期限:2020年1月6日至无固定期限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经验,具备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具备经营管理未来上市公司相关业务、资产及人员的经验及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6第二章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公司总股本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平达新材料受表决权委托股份比例下降;平达新材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票176210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受平达新材料委托参与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西藏瀚澧持有的仁智股份81387013股股份进行的公开司法拍卖并竞得股份,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平达新材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拍卖所得股份转让给平达新材料;信息披露义务人近日与平达新材料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不再将拍卖所得股份转让给平达新材料。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股份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未有明确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程序
2024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发
布西藏瀚澧持有的仁智股份81387013股股份公开司法拍卖公告。
2024年2月,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泽虹女士受平达新材料委托参与上述司法拍卖。
2024年2月27日10时至2024年2月28日10时,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对西藏瀚澧持有的仁智股份81387013股股份进行公开司法拍卖。根据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的《成交确认书》,西藏瀚澧持有的合计81387013股公司股份被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泽虹女士竞得。
72024年3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3)京02执509号),被执行人西藏瀚澧持有的仁智股份81387013股股票归陈泽虹所有。2024年3月27日,前述标的股份已办理完毕股权过户手续。
2024年3月25日,陈泽虹女士与平达新材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将拍卖所得股份转让给平达新材料。截至目前,上述协议转让的股份尚未办理完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近日,陈泽虹女士与平达新材料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将拍卖所得股份转让给平达新材料事项终止,无需履行其他决策程序。
8第三章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股份变动方式包括因限制性股票授予导致的股份稀释、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及司法拍卖。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2019年12月13日、2021年12月12日及2023年11月1日,西藏瀚澧、金环女士与平达新材料相继签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平达新材料拥有西藏瀚澧持有的81387013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当时总股本的
19.76%。
2022年9月,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公司总股本增加,平达新材料受表
决权委托股份股数量不变,对应的表决权比例下降,由19.76%变为18.64%。
2020年12月31日,平达新材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
方式增持公司股票10000股。2024年2月20日、21日,平达新材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票1752100股。
2024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发
布西藏瀚澧持有的仁智股份81387013股股份公开司法拍卖公告。2024年2月,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泽虹女士受平达新材料委托参与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西藏瀚澧持有的仁智股份81387013股股份进行的公开司法拍卖并竞得股份。2024年3月25日,陈泽虹女士与平达新材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司法拍卖所得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平达新材料。
2025年6月30日,陈泽虹女士与平达新材料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不再将拍卖所得股份协议转让给平达新材料。
本次权益变动前,平达新材料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拥有西藏瀚澧持有公司
81387013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19.76%;陈泽虹女士通过
控制平达新材料拥有公司19.76%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泽虹女士直接持有公司81387013股股份,其一致行动人平达新材料直接持有公司1762100股,合计持股831491139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9.04%。(因公司于2025年1月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导致总股本减少,因此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9.51%)综上,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股数量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公司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情况
(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北京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裁定书》((2023)京02执509号之一):“1、解除对被执行人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仁智股份,股票代码:002629,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14039446股股票的冻结。
2、被执行人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仁智股份,股票代码:002629,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14039446股股票归陈泽虹(身份证号码:445281************)所有。3、陈泽虹(身份证号码:445281************)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裁定书》((2023)京02执509号之二):“1、解除对被执行人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仁智股份股票代码:002629,股份性质:首发后限售股)67347567股股票的冻结。2、被执行人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仁智股份,股票代码:002629,股份性质:首发后限售股)
67347567股股票归陈泽虹(身份证号码:445281************)所有。3、陈泽虹(身份证号码:445281************)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主要内容甲方(转让方):陈泽虹
10身份号码:****乙方(受让方):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04N835
甲方系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甲方与乙方于2024年3月25日于深圳市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下称“《转让协议》”或原协议)。甲乙双方尚未办理完成原协议中约定的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并解除前述《转让协议》事项,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于2024年3月25日签订的《转让协议》
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解除,双方均不再基于原协议享有任何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
第二条双方一致确认,《转让协议》中,因甲方取得标的股份系代乙方取得,取得时支付的竞拍款全部由乙方支付,甲方未收取乙方转让价款,因此本协议不涉及转让价款的结算。
第三条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无论是否签署新的协议,均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宣,原协议如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无约定的由甲乙双方另行沟通明确。
第五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纠纷,双方可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提交给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六条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及委派代表签字或签章后成立并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中有56157039股处于2024年6月20日被质押予深圳市语原贸易有限公司。除此以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
11第四章资金来源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均来自于一致行动人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可能导致拍卖取得的股份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仁智股份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仁智股份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补偿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拍卖取得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代持、信托持股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任何导致代持、信托持股的协议安排。
二、支付方式
平达新材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其增持对价已直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完成支付。平达新材料委托陈泽虹女士参与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上市公司81387013股股份公开司法拍卖,已根据相关拍卖要求支付保证金及竞得余款合计260558178.72元至法院指定账户。
本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不涉及资金支付。
12第五章后续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改变或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存在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
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但是,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如果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筹划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
拟购买或置换资产,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1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以后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该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但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促进上市公司长远、健康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等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重组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14第六章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业务独立、机
构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
履行相应的义务,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和持续盈利的能力,其在采购、生产、运营、销售、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继续保持独立。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承诺函,具体如下:
“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除外)将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在本人作为仁智股份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期间,本承诺始终有效。若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由本人/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关于同业竞争的情况
为避免将来可能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同业竞争,维护仁智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了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关联方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仁智股份及其子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其他经营活动;
2、本人/本公司保证绝不利用对仁智股份及其子公司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
助第三方从事、参与与仁智股份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3、在本人作为仁智股份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期间,本承诺函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仁智股份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关于关联交易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过去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为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仁智股份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仁智股份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2、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关联方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仁智股份《公司章程》
等制度的规定,不损害仁智股份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在本人作为仁智股份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期间,本承诺函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仁智股份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6第七章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仁智股份及其子公司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
高于仁智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仁智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
其他任何类似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仁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任何协议或者默契。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
在谈判或已签署的合同、默契或者其他安排。
17第八章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经自查,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交易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与自查结果不符,则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为准,上市公司将及时公告。
18第九章上市公司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19第十章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
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收
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
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泽虹
一致行动人:
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年月日
21第十一章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在报告
日前24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交易的声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
属关于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
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刑事处罚等情况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
易的承诺函;
9、《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至于仁智股份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22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上市公司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在地海十七路350号336室股票简称仁智股份股票代码002629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信息披露义务
陈泽虹深圳市****称人住址
有□无□拥有权益的股份数有无一致行动
增加□减少□陈泽虹与平达新材料互为一致量变化人行动人
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人是否为上市否为上市公司第一是□否□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公司实际控制大股东大股东人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人是否拥有境
否对境内、境外其是□否□是□否□
内、外两个以
他上市公司持股5%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上上市公司的以上控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可多选)
继承□赠与□
其他□因限制性股票授予导致股份被动稀释
23持股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直接持股0股,有表决权股份数量81387013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直接持股0%,有表决权股份比例19.76%变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生拥有权益
变动数量:直接持股81387013股,通过平达新材料间接持股1762100股,的股份变动的数量有表决权股份数量83149113股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直接持股18.64%,有表决权股份比例19.04%时间:2022年9月15日
方式: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公司总股本增加,平达新材料受表决权委托股份比例下降;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时间:2020年12月-2024年2月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方式:平达新材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时间及方式股票合计1762100股;
时间:2024年3月27日
方式:陈泽虹女士通过参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京东网络司法拍卖
平台对公司股份的公开拍卖,取得上市公司81387013股股份。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是□否□易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是□否□否存在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12个月是□否□内继续增持
24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否□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存在《收购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是□否□情形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是□否□求的文件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是□否□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否□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需取得批准及批准是□否□进展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声明放弃行使相是□否□关股份的表决权
25(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泽虹年月日
26(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泽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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