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9证券简称:仁智股份公告编号:2025-047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
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标的债权能否拍卖成功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标的债权尚处于评估阶段,待评估完成后拟采取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交易最终成交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以实际拍卖成交价格为准,公司董事会后续将根据本次拍卖最终成交的结果进一步确定是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债权处置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履行审议披露程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加快债权的收回,保护公司利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于2025年12月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协诚”)、王德强涉及诉讼形成的债权进行处理并委托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拍卖事宜,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注:王德强系德州协诚的法定代表人,系判决确定债务产生期间该公司的唯一股东。
一、标的债权基本情况
(一)债权形成
1、仁智股份此前已披露了公司与德州协诚、王德强买卖合同纠纷事项的诉
讼及相关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4月8日、2019年7月25日、2020年4月15日、2020年6月16日、2020年8月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18-062)、《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2019-027)、《关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2019-076)、《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20-024)、《关于诉讼进展公告》(2020-048)、《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0-058)等。
2、根据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湾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浙0303民初6340号),公司与德州协诚、王德强经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
(一)被告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分期向原告偿还贷款总计16410852.10元(大写:壹仟陆佰肆拾壹万零捌佰伍拾贰元壹角)。
(二)被告未按第一条约定履行偿还贷款的,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未支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三乘以尚未偿还总贷款计算,从最开始未支付的当期支付时间截止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但原告未按约定开具发票导致被告有限公司延迟支付货款的,被告无需支付利息。
(三)原告未按第一条约定的品名、期限、数额、税率向被告开具并交付发票的,被告有权就“当期未按约定开具发票的金额乘以税率16%(国家调整税率的,按调整后的税率计算)”作为已支付货款在下一期需支付的货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四)被告确认发票的邮寄地址及收件人,原告按前述地址向被告邮寄发票,视为有效交付。
……关于被告具体还款期限及开票时间约定等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8日
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公告》(2019-027)。
3、上述《调解协议》签订后,德州协诚仅履行支付了第一期的50万元货款,后续多次沟通无果后,公司向龙湾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根据龙湾法院出具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浙0303执2669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德州协诚剩余未支付的货款15910852.10元并支付利息。
4、公司后续申请追加王德强为龙湾法院(2019)浙0303执2669号案件的
被执行人,根据龙湾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浙0303执异143号),法院裁定:(1)追加第三人王德强为(2019)浙0303执2669号案件被执行人;
(2)第三人王德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8)浙0303民初6340
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5、2024年,公司分别收到了龙湾法院出具的两份《执行财产分配说明》
((2019)浙0303执2669号、(2019)浙0303执2669号之一)。龙湾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临邑铭润石油贸易有限公司(079乡道与迎宾路交叉口西北480米)内的机器设备,拍卖所得185万元,在扣除案件执行费、评估费、司法拍卖辅助费、案外人保管费、搬运费后,剩余可分配金额共计为169万元,故申请执行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受偿剩余可分配金额169万元。
6、截至目前,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德州协诚、王德强剩余未支付货款为本金
14220852.10元及应付未付的利息。
(二)债权的财务处理
1、针对德州协诚、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上述应收账款债权,公司于2018年计提了坏账准备82054.26元。(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
2、因德州协诚在法院出具调解书后仅支付了第一期的50万货款,此后未再
按约定支付货款,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追偿欠款无法回收的情况下,于2019年单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15910852.10元。(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
3、2024年共计收回龙湾法院执行财产拍卖分配额为169万,公司于2024年转回坏账准备金额169万元。(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仁智股份针对德州协诚、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
的应收账款债权,应收账款余额为14220852.10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二、标的债权拍卖处置方案说明公司已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追加被执行人、行使代位权等
方式追偿,也多次督促对方履行还款义务,但效果甚微。为加快债权的回收,资金的回笼,助力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决定对德州协诚、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公司会按相关规定及时的履行审议程序以及披露义务,该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1、债权处置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公开拍卖。
2、本次拍卖标的债权为公司对德州协诚、王德强的前述金钱债权(即(2018)
浙0303民初6340号民事调解书、(2019)浙0303执2669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
书、(2023)浙0303执异143号执行裁定书、(2019)浙0303执2669号及(2019)浙0303执2669号之一执行财产分配说明等法律文书所载的剩余整体债权本金
14220852.10元),本次标的债权拍卖的价格以最终债权的评估值为准,公司会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关注后续进展公告。
3、竞买人限制条件:竞买人不得为债务人德州协诚、王德强的关联方。
4、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拍卖总价具体以后续拍卖最终成交价为准,扣除保证金后支付至公司的指定银行账户,具体以后续拍卖规则为准,敬请关注公司后续进展公告。
5、标的债权转移:
(1)公司收到全部拍卖款后,公司将标的债权转让给买受人。
(2)公司承诺在收到全部拍卖款后5日内,向德州协诚、王德强发出书面债权转让通知。
6、其他:
涉及债权拍卖及标的债权转让具体事宜,具体以公司和拍卖平台及买受人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三、本次债权拍卖事宜对公司的影响
为了加快公司对德州协诚、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回收,加速资金的回笼,助力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经董事会审慎考虑,同意公司对德州协诚、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拍卖事宜。
本次债权拍卖事项是为了加快公司对债权的回收,加速公司资金回笼采取的措施,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其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长远利益的发展需要。此外公司已对应收德州协诚、王德强的剩余债权全额计提减值损失,后续如公司再次收到德州协诚、王德强的债权,需要在当期转回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当期的扣非前利润将会增加,具体以会计师经审计后的会计处理结果为准。
本次标的债权能否拍卖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本次拍卖事宜未能成功,公司仍将继续积极督促德州协诚、王德强履行还款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后续的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2018)浙0303民初6340号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