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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629证券简称:仁智股份公告编号:2025-024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6月4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24层2404

仁智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陈泽虹女士;

6、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29日(星期四);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

1决权的股份数991182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619%。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87491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2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7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369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433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17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369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2人,代表股份数10369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3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036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84%;反对56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9%;弃权5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287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652%;反对56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5.4855%;弃权5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93%。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053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57%;反对55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2权股份总数的0.5565%;弃权5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04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311%;反对55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5.3196%;弃权5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93%。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余洁律师及刘嘉丽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5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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