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9证券简称:仁智股份公告编号:2025-043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24层2404
号仁智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陈泽虹女士;
6、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1权的股份数92807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807%。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5954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852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8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1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8529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0人,代表股份数6852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82%。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381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20%;反对1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0%;弃权30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427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968%;反对1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6927%;弃权30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0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余洁律师及刘嘉丽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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