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9证券简称:仁智股份公告编号:2025-045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本次涉及8名投资者诉讼判决金额共计908313.48元,以及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4139.31元,合计942452.79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在以前年度已根据本次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本次诉讼尚未执行,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粤民终3852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一”)、《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粤民终4240-4246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此前已披露关于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28日、2024年4月13日及2024年5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及《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判决书》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仁智股份、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郎鉴咨询中心”)原名称: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瑜
广东高院认为,仁智股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郎鉴咨询中心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第
一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的内容;
2.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第
二项为: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对上述浙江仁智股份公司有限
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1247.73元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4.驳回杨*瑜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61.93元,由仁智股份负担111.93元,由郎鉴咨询中心负担50元。(均已预缴,广东高院不作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民事判决书》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仁智股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等7人
广东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仁智股份的上诉理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6957.72元,由仁智股份负担,公司已预缴,广东高院不作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投资者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在以前年度已根据本次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本次诉讼尚未执行,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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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4)粤民终3852号;
2、《民事判决书》(2024)粤民终4240-4246号。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