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予以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修订条款详见下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让。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二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第四十二条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书面报告。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财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一)对外担保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的任何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3.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之三十的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三十的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提供的担保。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供的担保。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议。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财务资助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款规定。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会: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额三分之一时;三分之一时;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第六十三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内容。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第一百零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在该东会予以撤换。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该届董事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该届会董事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该届董董事会董事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事会董事任期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仍然有该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该届
董事会董事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根据公平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确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审,并报股东会批准。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决议,或者经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作出决议,或者经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金额不超过公司
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20%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以及除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及与关联法人发生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超过上述权限的事项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第一百二十条对外投资、购买或出
金额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百售资产、委托理财,交易金额低于公司上分之二十的资产抵押,超过上述权限的事项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总裁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办公会审批;交易金额占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除董事会审批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30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由董事会审批;公司与关联人(含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除董事会审批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由总裁办公会审批。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年应当至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会议召开前十日以电子邮件、公司内部 OA系统或者网络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临时会议由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或通讯、网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电子邮络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 件、公司内部 OA 系统或者网络等方式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全体董事。
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明。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百四十八条公司设经理(总裁)第十百四十八条公司设经理(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副总裁)若干名,由董公司设副经理(副总裁)若干名,由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秘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筹备和文件保管、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事务等事宜。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股票及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其衍生品种变动和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事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董事会秘书不得兼
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新增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