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津贴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津贴管理制度,有效调动董事工作积极性,促进董事履职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现任成员,具体包括:
内部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
1.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形成劳动聘用关系、且在公司有分管业务或具体业务工作的董事,包括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其他管理、技术人员所担任的董事、职工董事(如有)。
2.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
定聘任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且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3.外部董事,是指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但不在公司经理层担任其
他行政或管理职务,在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分管业务或从事具体工作,除内部董事、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
第二条公司根据董事承担的职责和具体任职情况给予相应董事津贴。以年标准÷12个月折算,按季度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1.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每年10万元人民币/每人(含税);
12.外部董事津贴标准为每年5万元人民币/每人(含税);
内部董事不适用本办法。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职务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办法》按其岗位、绩效情
况领取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
公司可根据董事履职工作量和履职成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行业地区差异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对董事津贴进行调整。如本年度未作调整,则本年度董事津贴继续按上年度标准执行。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津贴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公司发放的董事津贴在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四条董事津贴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统一代扣代缴。
第五条公司董事因履行职责需要和处理公司事务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董事因任期内辞职、任期满离职、换届改选等原因离任的,其董事津贴按其实际任职期限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七条董事自愿放弃董事津贴的,自公司收到董事自愿放弃董事津贴书面文件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应董事津贴。
第八条董事长不适用本办法。公司董事长依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办法》领取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
第九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严重违反
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时,公司有权对其不发放或部分发放津贴。
2第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与废止时亦同。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监事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相应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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