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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西:《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30 00:00 查看全文

*ST华西 --%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公司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

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

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经初步审核后将上述材料报告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

续追踪事项进展,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则制度的要求,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通报事项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具体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负责办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不符合有关规定、构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经济责任考核、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及其他责任追究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与废止时亦同。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附件一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单位/部门申请时间

经办人登记事由□暂缓□豁免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知情人是否已是否□是□否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意见董事长意见备注附件二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人名称/所在单位/所在单位与职务/内幕信息所处知悉信息方内幕信息内序号证件号码登记时间登记人

姓名部门公司关系岗位阶段(注1)式(注2)容(注3)

注1: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2: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附件三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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