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专项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与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四)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裁对维护公司
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
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管理部、内部审计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
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
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以上独立董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六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
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抵债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公司应按照监管机构要求报送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九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控制对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