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要求和规定,确保债务工具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债务工具投资人决策或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相关管理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
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或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前述信息,是公司须持续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本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建立健全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管理单位及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和对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季报)、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的组织和实施;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的具体落实,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实施,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和提供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
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符合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业务部门对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提出的披露信息的审核意
见或要求的回复工作;(三)负责汇总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将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
(四)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报送和对外披露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妥善记录和保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六)负责建立有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
(七)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信息披露有关规则制度的培训。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募集说明书与发行文件的披露
第六条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二节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八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
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1(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
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三节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九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
向市场披露,前款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董事长、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
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
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2(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
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一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发行计划,应当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四章信息披露流程
第十四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流程
证券事务部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协调财务部等业务部门及时完成财务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则、业务指引和公司财务报
告编制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在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流程
3(一)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内部报告
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内部报告按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证券事务部对确认应当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临时报告的有关规则、业务指引的要求编制临时公告,经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同意后,及时在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第五章相关各方职责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条在本制度下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单位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
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4(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信息后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对需予以及时披
露的重大事项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指导证券事务部提前做好信息披露文稿编制、做好信息披露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证券事务部在接到董事会秘书的指令后,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则、业务指引的要求编制临时公告,经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同意后,及时在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第七章信息的保密
第二十三条知情人对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一)本制度所指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5.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能接触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6.在信息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等各阶段,以及报告、传
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中可能接触未公开信息的其他人员。
(二)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1.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
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况,按规定
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5第八章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督
促本单位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将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信息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汇报。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与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联络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子公司应对其提供信息的内容负责,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章信息披露的相关罚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则、制度及本制度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根据情节,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劝其离职、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保留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已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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