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6)第666号
致: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琦律师、李昊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1日(周二)13: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董事长胡智彪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
1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
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人,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16380774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50.6534%。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3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4800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779%。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前述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
集人资格的审查,六和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和六和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表决结果:同意3264366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702%;
反对34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052%;弃权8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06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6.0835%;反对34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3.1733%;弃权8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0.7432%。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4951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881%;
反对28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872%;弃权8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653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6.6236%;反对28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6304%;弃权8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46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4906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867%;
反对28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882%;弃权8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60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6.5820%;反对28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6618%;弃权8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562%。
4.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3272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368%;
反对45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387%;弃权8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297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5.0734%;反对45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4.1861%;弃权8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405%。
5.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表决结果:同意3264901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866%;
反对28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882%;弃权8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603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6.5774%;反对28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6618%;弃权8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608%。
6.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4347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696%;
反对28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872%;弃权14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049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6.0659%;反对28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6304%;弃权14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3037%。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9848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7.2845%;
反对87940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6905%;弃权8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5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8.0509%;反对8794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81.1929%;弃权8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562%。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033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2046%;
反对54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0337%;弃权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6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2033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2046%;反对54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5.0337%;弃权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617%。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其中《关于修订<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为:
4表决结果:同意3180937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7.3178%;
反对86845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6570%;弃权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6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9.0563%;反对86845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80.1820%;弃权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617%。
本项通过。
(2)其中《关于修订<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
况为:
表决结果:同意3263890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557%;
反对38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191%;弃权82400股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900
0.02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3592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5.6440%;反对38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3.5952%;弃权8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608%。
本项通过。
六和律师注意到,在上述第8项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浙江道明投资有限公司、胡智彪、胡智雄、胡浩亨、胡敏超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5(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刘珂张琦李昊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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