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3证券简称:申科股份公告编号:2025-022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9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建工东路1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建南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5人,代表股份624690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64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429624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64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1人,代表股份19506584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13.004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60人,代表股份751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010%。
7、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
案: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62462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6%;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51%;反对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4%;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6%。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62462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6%;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51%;反对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4%;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6%。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62462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51%;反对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4%;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6%。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62456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5%;反对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5%;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07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3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66%;反对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9%;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5%。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62462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6%;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51%;反对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4%;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6%。
6、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关联股东何全波、黄宝法回避表决。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19490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07%;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弃权5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5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667%;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49%;弃权5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284%。
7、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61942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75%;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5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1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667%;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49%;弃权5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284%。
8、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62462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4%;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18%;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7%;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6%。
9、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获得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6245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2%;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0%;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0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3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03%;反对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8%;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1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获
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62456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8%;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34%;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5%;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2%。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6246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2%;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10%;反对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4%;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文艺郭绮琳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