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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棒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8 00:00 查看全文

*ST棒杰 --%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六月

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独立董事孙建辉先生就公司预重整管理人于2026年6月17日召开的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审议的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预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独立董事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独立董事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的主体资格、征集程序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独立董事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披露,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一)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以下简称《征集表决权公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同意独立董事孙建辉先生作为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

(二)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孙建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截至本次会议召开日,孙建辉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尚在有效任期内。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出资人组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即2026年6月10日),征集人孙建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孙建辉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征集人与本次征集表决权涉及的提案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根据征集人孙建辉先生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孙建辉先生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孙建辉先生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具备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2026年6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征集表决权公告》及其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征集表决权公告》内容包括特别声明、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征集表决权的具体事项等内容;《授权委托书》载明了授权委托事项、授权委托权限、授权委托期限、委托人信息等内容。

根据《征集表决权公告》,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征集对象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即征集表决权的确权日)2026年6月10日下午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期限为2026年6月10日至2026年6月17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征集方式为采用公开方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表决权征集行动。

此外,《征集表决权公告》具体规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程序和步骤等事项。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的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的行权结果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征集投票期间,公司独立董事孙建辉先生共收到3名非关联股东的有效投票权委托,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21655311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50%。

经查验,公司独立董事孙建辉先生已按照授权委托书载明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股东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行使投票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公开征集投票权的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具备《暂行规定》规定的主体资格,且其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符合《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条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的

征集程序和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

次公开征集表决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徐旭青经办律师:宋慧清唐梦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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