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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棒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ST棒杰 --%

棒杰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五月棒杰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现行有效的《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仅就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棒杰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4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

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浙江省

义乌市苏溪镇苏华街2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曹远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

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棒杰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026年5月1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普通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91588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647%(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12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468586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19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合计12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38447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837%。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125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468587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190%。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审议《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棒杰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5、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6、审议《关于2026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的议案》;

7、审议《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公司实收股本三分之一的议案》;

8、审议《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的议案》;

10、审议《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上述议案5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了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379575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61%;反对44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9%;弃权4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棒杰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63687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9543%;反对44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9541%;弃权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916%。

2、《<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379595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5%;反对46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57%;弃权2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63707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9586%;反对46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9917%;弃权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497%。

3、《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379319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6%;反对46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5%;弃权4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6343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8997%;反对46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9973%;弃权4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031%。

4、《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9024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63%;反对46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9%;弃权7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6313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8367%;反对4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9953%;弃权7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680%。

5、《关于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9237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7%;反对47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35%;弃权4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棒杰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6334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8822%;反对47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148%;弃权4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031%。

6、《关于2026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9237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7%;反对47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35%;弃权4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6334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8822%;反对47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148%;弃权4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031%。

7、《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公司实收股本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9000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45%;反对46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6%;弃权7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63112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8316%;反对46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5%;弃权7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680%。

8、《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9501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7%;反对44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4%;弃权4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6361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9385%;反对4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9584%;弃权4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031%。

9、《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9004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48%;反对49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76%;弃权5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棒杰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6311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8324%;反对49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566%;弃权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110%。

10、《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9271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41%;反对49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91%;弃权2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6338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8894%;反对49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608%;弃权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497%。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棒杰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经办律师:许锐锋

负责人:徐旭青张依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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