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倡导理性投资,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的完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
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通过有效沟通,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1-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范围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2-(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
训和指导,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四)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
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3-(五)筹备会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以及路演活动的筹备,会议材料的准备;
(六)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作好接待登记工作;
(七)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与其他
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其他有关中介机构或公司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八)媒体合作:加强与媒体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刊物及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管理栏目,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与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披露文稿。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
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4-(八)公司正在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披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其他应披露信息;
(二)组织召开股东会、业绩说明会、路演及投资者接待活动;
(三)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互动易等网络平台与投资者进行日常沟通;
(四)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及现场参观;
(五)建立并维护投资者关系档案,记录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主要内容及后续反馈;
(六)其他有利于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活动。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包括: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三)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
(四)网络平台互动、投资者热线、投资者邮箱;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二)每月进行一次股东识别和目标投资者认定,密切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
股量的变化,标定潜在投资者,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效率;
(三)投资者交流包括直接与投资者交流和通过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间接与投资者交流,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的来访,如有必要,公司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也应参加;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财经媒体记者到公司现场参观;
(四)若公司面临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突发性事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研究
-5-处理方案并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
(五)公司应积极参加资本市场重要会议,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六)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最新发展动态的主要信息窗口;公司网站开设
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介绍公司的最新生产经营等信息,并及时登载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供投资者下载;公司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微信公众号,作为投资者关系维护、向投资者传递最新动态、提供信息参考的一站式服务平台;
(七)公司设置投资者热线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并视情况设立投资者教育基地,由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及时组织回答投资者的问询;热线电话在工
作时间保持线路畅通,上述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变更情况;
(八)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有计划、有目标地通过财经媒体对公司进行客观有效的宣传;公司任何管理人员或员工接受财经媒体采访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需要建议并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并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
(九)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清除
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确保投资者能够便捷参与。
第十三条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
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
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6-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以沟通交
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为目的。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
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
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7-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也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
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始前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遭受自
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处理是指公司监测、预控、确认、评估、控制、解决与公司相关的突发事件时所采取的态度和流程。
第二十七条突发事件处理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
(二)诚实、信用;
(三)及时、公平;
-8-(四)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五)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
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
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九条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
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并且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
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三十条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
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二十九条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针对不
-9-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并及时公告;
(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分析,并提出对策。
如果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三十条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一条对于投资者的电话咨询,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员进行接听、回复。
为避免表述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误解,一般情况下,不接受媒体的电话采访。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媒体可以通过书面提纲(须加盖媒体单位公章)方式进行传真采访。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交流座谈,需提前3天与
董事会办公室预约登记。公司在开展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未经许可不得拍照、摄影摄像、录音。
第三十三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在参观过程中,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每年年报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十五条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
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其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0-(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在接受调研的事后核查程序中发现调研机构及个人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六条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露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醒
获悉信息的人必须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同时立即报告深交所并进行公告。为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15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七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相关的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管理。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内容;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及现场录音(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11-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